說明:
這是一份被認為較佳的議事規則<摘自網路>。內政部出版的「會議規範」共十三章一百
條,雖然規定詳盡,但對許多人而言,確實過於繁複;本參考案透過經驗豐
富人士的討論整理而得,適用於一般民間社團。
註:打※者為說明文字,不是參考案之條文。
台中市物理治療師公會
- 台中市物理治療師公會
- 台中市, Taiwan
- 地址: 台中市南區德富路130號, 電話:04-22657881, 傳真:04-22657059, 劃撥帳號:22657704(台中北屯郵局), E-mail : tcpt.pt@msa.hinet.net,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08:30-12:30 / 13:30-17:30 (週一及週三延長至20:00)
2011年9月18日 星期日
2011年9月13日 星期二
物理治療師法施行細則
【公布日期】96.12.20 【公布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十二日行政院衛生署(84)衛署醫字第8403941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4條>>原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6020270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細則依物理治療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十二日行政院衛生署(84)衛署醫字第8403941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4條>>原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6020270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細則依物理治療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2011年9月12日 星期一
有關中醫醫療機構所聘請之物理治療人員,是否得在中醫師指示下執行中醫傷科推拿業務疑義乙案
受文者:中華民國物理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發文字號:衛署醫字第099006766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有關中醫醫療機構所聘請之物理治療人員,是否得在中醫師指示下執行中醫傷科推拿業務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發文字號:衛署醫字第099006766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有關中醫醫療機構所聘請之物理治療人員,是否得在中醫師指示下執行中醫傷科推拿業務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繼續教育學分認證辦法
97.04.13繼續教育學分認證委員會修定
97.04.13常務理事會通過
97.05.31第四屆第二次理事會通過
97.08.31第四屆第三次理事會通過
99.02.27第四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一、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物理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接受行政院衛生署之委託辦理物理治療師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審定事宜,依據「衛生署物理治療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之規定,特訂定本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97.04.13常務理事會通過
97.05.31第四屆第二次理事會通過
97.08.31第四屆第三次理事會通過
99.02.27第四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一、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物理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接受行政院衛生署之委託辦理物理治療師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審定事宜,依據「衛生署物理治療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之規定,特訂定本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2011年9月2日 星期五
台中市物理治療師公會章程
98.03.01 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第三十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中巿物理治療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依據『物理治療師法』依法成立,以發展物理治療專業、協助政府建立完善醫療體系、提升全民健康,並促進會員權益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組織以台中巿行政區域為範圍。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中巿物理治療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依據『物理治療師法』依法成立,以發展物理治療專業、協助政府建立完善醫療體系、提升全民健康,並促進會員權益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組織以台中巿行政區域為範圍。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巿。
物理治療師法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二月三日總統 (84) 華總 (一) 義字第 0646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60 條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8800303440號令修正公布第3、26、54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1918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9、39、47 條條文;增訂第 21-1、52-1、58-1 條條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華總一義字第09600011031號令修正公布第20-1條、第55-1條、第55-2條、第56-1條及第58-2條條文;刪除第45條條文;並修正第6條至第8條、第10條、第21-1條、第22條、第32條至第42條、第44條、第46條、第47條、第49條至第51條、第53條至第56條、第59條及第60條條文
第 一 章 總則
第一條 (物理治療師資格之取得)
中華民國國民經物理治療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物理治療師證書者,得充物理治療師。
前項考試得以檢覈行之;其檢覈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8800303440號令修正公布第3、26、54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1918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9、39、47 條條文;增訂第 21-1、52-1、58-1 條條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華總一義字第09600011031號令修正公布第20-1條、第55-1條、第55-2條、第56-1條及第58-2條條文;刪除第45條條文;並修正第6條至第8條、第10條、第21-1條、第22條、第32條至第42條、第44條、第46條、第47條、第49條至第51條、第53條至第56條、第59條及第60條條文
第 一 章 總則
第一條 (物理治療師資格之取得)
中華民國國民經物理治療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物理治療師證書者,得充物理治療師。
前項考試得以檢覈行之;其檢覈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2011年8月26日 星期五
中華民國物理治療師全國聯合會<物理治療師業務責任保險>
一、險種 物理治療師業務責任保險
二、要保人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物理治療師全國聯合會
被保險人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物理治療師全國聯合會
三、保險期間 一年期
四、追溯日 無
五、執行業務性質 物理治療師
六、被保險人地址 台中市南屯區向心南路892巷31號
七、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追溯日起至保險期間屆滿之日,因執行治療師或治療生(以下簡稱治療師(生))業務時,直接導致第三人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在保險期間內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二、要保人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物理治療師全國聯合會
被保險人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物理治療師全國聯合會
三、保險期間 一年期
四、追溯日 無
五、執行業務性質 物理治療師
六、被保險人地址 台中市南屯區向心南路892巷31號
七、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追溯日起至保險期間屆滿之日,因執行治療師或治療生(以下簡稱治療師(生))業務時,直接導致第三人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在保險期間內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2011年8月20日 星期六
物理治療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0970201008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1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物理治療師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領有物理治療師證書,且未有物理治療師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物理治療師執業登記。
第三條 物理治療師申請執業登記,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並繳納執業執照費,向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執業執照:
令訂定發布全文 1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物理治療師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領有物理治療師證書,且未有物理治療師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物理治療師執業登記。
第三條 物理治療師申請執業登記,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並繳納執業執照費,向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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