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物理治療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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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12日 星期一

有關中醫醫療機構所聘請之物理治療人員,是否得在中醫師指示下執行中醫傷科推拿業務疑義乙案

受文者:中華民國物理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發文字號:衛署醫字第099006766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有關中醫醫療機構所聘請之物理治療人員,是否得在中醫師指示下執行中醫傷科推拿業務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9年4月19日健保醫字第0990072504號函。
二、經查施行中醫推拿治療,係屬連續性之醫療措施,包括需中醫師親自執行醫療行為(例如開立推拿處置處方、推拿手法涉及侵入性或高度專業及危險性操作等核心之項目),以及得由相關醫事人員依據各該專門職業法律規定所執行之醫療輔助行為(例如生命徵象監測等護理照護及相關醫療輔助處置、後續對於相關器官、組織所執行之操作或運動等醫療輔助措施)。爰此,中醫醫療機構之中醫師於診治病人後,認需施行中醫之推拿者,該中醫推拿之核心業務,必須由中醫師親自為之。
三、另查,依據物理治療師法規定,有關物理治療專業非只限於器械操作治療,並且包含徒手治療、運動治療與輔具之使用訓練及指導等;爰此,基於醫理同源原則,物理治療師(生)如經受有中醫傷科輔助醫療業務相關訓練,得於中醫醫療機構在中醫師指示之下,後續對於相關器官、組織施予物理治療,或於物理治療師法第12條第1項及第17條第1項所規定之範圍內,執行物理治療業務。至於健保是否提供是項醫療費用給付,應依健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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