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物理治療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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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12日 星期一

繼續教育學分認證辦法

97.04.13繼續教育學分認證委員會修定
97.04.13常務理事會通過
97.05.31第四屆第二次理事會通過
97.08.31第四屆第三次理事會通過
99.02.27第四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一、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物理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接受行政院衛生署之委託辦理物理治療師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審定事宜,依據「衛生署物理治療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之規定,特訂定本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本會依繼續教育學分認證委員會組織章程成立繼續教育學分認證委員會,並依本辦法辦理各項物理治療繼續教育學分時數認證。

三、機構辦理繼續教育課程,應於舉辦日期之三十天前,向本會提出繼續教育課程之認定,逾期概不受理。會後,三日內請主辦單位將成果報告函送本會,由本會核發學分證明,本會得酌收行政處理費用。

四、繼續教育課程內容安排,每半日授課時數不得超過四小時,全日授課時數不得超過八小時。

五、繼續教育課程之各授課者需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具有教育部審定講師級以上資格者。
(二)、具有衛生署通過之物理治療師資歷四年(含)以上,並具有教學經驗者。
(三)、各相關領域學有專精,備相關文件經本會繼續教育學分認證委員會相關委員認可者。

六、繼續教育(含網路及學術討論會)課程認證:
(一)、繼續教育課程分成四類:
1、物理治療專業課程
2、物理治療專業品質
3、物理治療相關法規
4、物理治療專業倫理
(二)、繼續教育課程應由醫學校院、學會、公會、協會、教學醫院或衛生主管機關主辦。
(三)、經審查認定之繼續教育課程主辦單位應於報名表公告其課程序號及積分點數。本會亦於網站或刊物公告審查通過之所有繼續教育課程,並提供查詢積分點數及相關課程服務。

七、申請時應檢附以下資料:
(一)、機構辦理:繼續教育課程認定申請表、繼續教育課程之內容、時數及授課者學經歷,並附經歷證件影本。
(二)、個人申請:1.個人申請國內外大學院校或研究所之醫學相關課程學分認證及國內外醫療機構短期進修。
2.國內外醫學雜誌發表有關論文者:申請繼續教育積分申請表。
八、有關繼續教育學分之認定:
(一)參加醫學校院、醫學會、學會、公會、協會、教學醫院或主管機關舉辦之專業相關繼續教育課程,每小時積分一點;擔任授課者,每小時積分五點。
(二)參加有公開徵求論文及審查機制之物理治療學術研討會,每小時積分二點;發表論文或壁報者,每篇第一作者積分三點,其他作者積分一點;擔任特別演講者,每次積分十點。為國際性質者,其積分得以二倍計。
(三)參加有公開徵求論文及審查機制之相關醫學會、學會、公會或協會舉辦之學術研討會,每小時積分一點;發表論文或壁報者,每篇第一作者積分二點,其他作者積分一點;擔任特別演講者,每次積分三點。為國際性質者,其積分得以二倍計。
(四)參加經評鑑合格之醫院或主管機關跨專業之團隊臨床討論或專題演講之教學活動,每小時積分一點;擔任主要報告或演講者,每次積分三點。但超過五十點者,以五十點計。
(五)參加網路繼續教育者,每次積分一點。但超過三十點者,以三十點計。
(六)參加物理治療學雜誌通訊課程者,每次積分二點。但超過三十點者,以三十點計。
(七)在國內外物理治療學雜誌發表有關物理治療學原著論文者,每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積分十六點,第二作者積分六點,其他作者積分二點;發表其他類論文者,積分減半。但超過五十點者,以五十點計。
(八)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進修專業相關課程者,每學分積分五點,每學期超過十五點者,以十五點計。
(九)衛生教育推廣講授者,每次積分一點,超過十五點者,以十五點計。
(十)在國外執業或開業者,每年以二十五點計。
(十一)至國內外物理治療專業研究機構短期進修者(累計一週內),每日積分二點;長期進修者(累計一週以上),每週積分五點。超過二十五點以二十五點計。
於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等離島地區執業者,參加前項第十款外之繼續教育,其積分一點得以二點計;於偏遠地區執業者,其積分一點得以一點五點計。
前項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得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物理治療團體辦理採認。
九、每件申請案酌收行政處理費如下:
(一)開課機構申請,每件新台幣1,000元。
(二)以國內外物理治療學雜誌發表有關論文申請積點者,每篇新台幣500元。
(三)個人申請未經本會審查之開課機構核發之繼續教育積分證明要轉換為執業執照積分者,酌收行政處理費每學分新台幣50元,每次最多不超過新台幣5,000元。
十、參加本會主辦、委辦或認定之繼續教育課程及學術研討會者,須申報其實際參與時數,冒名頂替或溢報者,該次不予計分,並予以告誡。屢犯者本會不再予以認證。主辦單位必須近三年內不曾有嚴重違反本會繼續教育積分認定辦法或施行細則之記錄者。

十一、個人繼續教育學分已向其他單位申請者請勿重複計分,違者該次不予計分,並予以告誡。屢犯者本會不再予以認證。

十二、主辦單位如對於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有異議,需於接獲本會繼續教育學分認證委員會之認定回覆函十日內以書面申請再認定,逾期不受理。再認定之申請以壹次為限。如未通過,行政處理費不予退費。

十三、未經本會函覆同意認定前,主辦單位不得自行公告本會認定繼續教育積分若干點,或刊登類似之廣告;未經本會同意前,不得自行公告本會為協辦單位。違反本規定者,得拒絕予以認定。

十四、各項繼續教育之出席簽名單,需由參加者親筆簽名,不得以蓋章替代。

十五、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衛生署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附註:
1.本會採先收費後送審制,即請先繳費才會將案件送審查委員。如為急件,請於劃撥後將收據及課程編號、日期、收據抬頭、連絡人、連絡電話...等相關資料傳真或mail給予。(有關行政處理費中所述每件費用指的是1日課程,即1日1件,2日2件…以此類推,請確實遵守本會規定。)

2.課程積分申請一律從行政院衛生署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線上申請,本會無法直接收件。

3.開課單位多節課程繼續教育課程內容安排(依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本身設定50分為1點,建議每節繼續教育時數:課程50分鐘、休息10分鐘),每半日授課時數不得超過四積點,全日授課時數不得超過八積點,超過本會規定積點時不予審查,請開課單位自行修改至符合本會規定之積點後再送審。且每半日至少簽到一次。

4.全聯會繼續教育積分認定申請審核表及繼續教育簽到表請至檔案下載處自行下載。(http://www.pt.org.tw/download_law.php)

5.經99.2.27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學分審查未通過時,申請單位得申請複審一次。如仍未通過,審查費不予退費。

6.課程送審時請一定要將全聯會繼續教育積分認定申請審核表填妥、課程簡章、講師學經歷相關證件影本掃描上傳至行政院衛生署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缺任何資料均無法送審。

7.本會不收紙本,課後請自行將學員名單上傳至行政院衛生署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另簽到表、講義、課後調查表統計等成果報告可mail給予本會。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物理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繼續教育學分認證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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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絡電話:04-24730710
傳真電話:04-24736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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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物理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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