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物理治療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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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 Taiwan
地址: 台中市南區德富路130號, 電話:04-22657881, 傳真:04-22657059, 劃撥帳號:22657704(台中北屯郵局), E-mail : tcpt.pt@msa.hinet.net,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08:30-12:30 / 13:30-17:30 (週一及週三延長至20:00)

2011年8月26日 星期五

中華民國物理治療師全國聯合會<物理治療師業務責任保險>

一、險種 物理治療師業務責任保險
二、要保人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物理治療師全國聯合會
被保險人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物理治療師全國聯合會
三、保險期間 一年期
四、追溯日 無
五、執行業務性質 物理治療師
六、被保險人地址 台中市南屯區向心南路892巷31號
七、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追溯日起至保險期間屆滿之日,因執行治療師或治療生(以下簡稱治療師(生))業務時,直接導致第三人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在保險期間內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對於第三人提出之一個或數個賠償請求係歸因於同一治療行為所生者,視為「一次事故賠償請求」,本公司僅就本保險契約所載之「每一次事故保險金額」負賠償之責。在本保險期間內因不同治療行為所致之賠償請求次數超過一次時,本公司就本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期間內之累計保險金額」負賠償之責。
八、保險金額 每一事故之體傷或死亡 600,000
保險期間內 最高限額 1,500,000
保險費 每人 300元
九、每次事故自負額 損失之10%
十、承保比例 國泰產險100%
十一、特別約定事項 如蒙承保,需提供名冊和證號
十二、不保事項 對於下列事由所致之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所致者。
二、被保險人於執行業務時,因受酒類、毒品之影響。
三、被保險人於執行業務時,因精神耗弱或心神喪失所致者。
四、被保險人由於不正當治療、濫用鴉片、嗎啡等毒劑藥品所致者。
五、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生效日前已知或依通常注意所應知可能引發賠償請求之事實或事件。
六、被保險人所承諾治療效果及虛偽誇張廣告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七、被保險人違反保密義務而引起之賠償責任。
八、被保險人被撤銷治療師(生)資格、被廢止執業執照、受停業處分,而仍繼續執行業務者。
九、被保險人經營或兼營非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業務或執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或從事非法行為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十、被保險人因具有治療所或醫療機構之所有人、合夥人、監督人或經理人之身份而非直接執行治療師(生)業務所致者。
十一、在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含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以外所發生者。
十二、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外敵入侵、外敵行為、內戰、叛亂、革命、軍事反叛行為或恐怖主義行為所致者。所謂恐怖主義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十三、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之賠償請求。
十四、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因執行業務所致之賠償責任。
十五、任何罰金、罰鍰、違約金或懲罰性賠償金。
十六、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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